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774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下午二時三
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陳惠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