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鄭崑發 、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6006元,及自民國
96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66計算之利
息,暨自96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之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乙○○、甲○○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