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33號聲請人乙○○(即 洪澤浩 之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三、繼承系統表。
四、遺產分割協議書。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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