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28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 律師
樓被告乙○○
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於95年07月27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①返還原告世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二百張(如不能返還股票,應給付新台幣叁佰肆拾萬元),②另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95年0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稱:被告於91年06月間、及07月01日向原告借世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二百張(時價約定每股17元),及現金20萬元,言明三個月內返還,定有借據(原證一)、及本票三張(金額分別為170萬元、170萬元、20萬元)為證。經催告(原正三存證信函)均置之不理,故起訴請求返還,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本票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返還股票(如不能返還應給付等價現金)、清償借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08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08月10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