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交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上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聖閔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馨平 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陳馨平(下稱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曾聖閔(下稱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被告犯過失傷害罪在案,則原判決以被告上開被訴過失傷害刑事部分經原審諭知無罪,而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有未洽。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魏俊明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宗志強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