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原簡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原簡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議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891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110年度原易字第8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湯議証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惟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被告當時係另有欲開啟在旁機車座位下置物箱之行為,惟未能開啟。
㈡本件證據尚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認罪陳述、本院民國
110年12月8日公務電話紀錄。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按一般住宅前後庭院亦應為住宅之一部分(最高法院80年度
台上字第6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又其侵入住宅之行為,業已結合於所犯加重竊盜之罪責中,應包括於竊盜行為內,不另成立侵入他人住宅罪。被告已著手竊盜行為之實行,然並未竊得財物,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
㈡本院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本應依循正軌賺取財物,詎其不思
此為,竟侵入告訴人之住處行竊,除使社會治安益形敗壞外,亦將使告訴人心理上留下難以抹滅之負面陰影,被告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於犯後已能坦承犯行,且其並未竊得財物,所生損害應屬有限,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入監前從事粗工之工作、月入約新臺幣(下同)1、2萬元之生活、家庭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6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簡易庭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依玲附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9891號被告湯議証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0000000號(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湯議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0年7月31日22時59分許,趁無人注意之際,單獨侵入 黃文江 位在屏東縣○○鄉○○村○○00○0號住處,開啟黃文江停放在該處庭院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門,本欲竊取車內財物,惟著手翻找後未竊得任何財物即自行離去。嗣經警接獲報案後調閱案發地點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黃文江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㈠│被告湯議証之供述│坦承全部犯罪事實。│├──┼──────────┼────────────┤│㈡│告訴人黃文江之指訴│證明全部犯罪事實。│├──┼──────────┼────────────┤│㈢│偵查報告1份、監視器│證明全部犯罪事實。│││影像擷取畫面8張、蒐││││證照片6張││└──┴──────────┴────────────┘
二、核被告湯議証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未遂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檢察官陳新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