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707號抗告人 陳俊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何士棟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年度再字第4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就原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438號確定判決(下稱1438號確定判決)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提起再審之訴,經原法院105年度再字第6號判決(下稱6號確定判決)及本院
105年度台上字第1542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確定在案,抗告人再以同一事由對於6號確定判決,更行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依前開規定,即不應准許。原法院駁回抗告人本件再審之訴,理由雖有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抗告論旨徒以1438號確定判決有適用舉證法則及經驗法則錯誤情事,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林金吾法官蕭艿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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