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234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234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江至欣
       朱亞婷
被   告  池羅紫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捌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伍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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