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家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 蘇莞婷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林月媛 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度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提起再審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
法官陳宛榆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