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阿春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續行簡式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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