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鄭翰鍾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96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蔡蘭櫻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玖仟玖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逾期手續費新台幣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蘭櫻
法 官張家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書記官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