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小字第9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瑞芳
訴訟代理人  鄭傑鴻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營小字第91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月18日上午10時3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壹仟
貳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新台幣壹仟陸佰元部分
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高世玉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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