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小字第467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甲○○
被   告  呂政頡 原名 呂樹吉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小字第4674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月17日下午3時1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惠玲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支票影本、退票理由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附表:
┌─────────┬──────┬──────┬─────────┐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票面金額│發票日│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
││││算日及利率│
├─────────┼──────┼──────┼─────────┤
│NL0000000│新臺幣伍萬元│民國九十年九│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合作金庫││月十五日│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城東支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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