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縣○○鄉○○村○○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臺南縣○○鄉○○村○○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