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二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後,並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以法八九矯字第四八四五七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原為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汪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張堅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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