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一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點捌公克及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四О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為不起訴處分,惟查該案件中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八公克、玻璃吸食器一組,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汪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張堅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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