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16號原告甲○○
十二被告乙○○
六號四樓丙○○上列被告等因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號常業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李雅俐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書記官廖建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