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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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敬
原告海豹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六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許進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