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29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理人 張修齊 債務人王捷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玖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叁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