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俊龍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俊龍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5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許文碩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