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1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告 陳松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0,43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已繳納之聲請費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