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政昇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政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政昇前犯恐嚇取財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2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許文碩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