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吳立鴻 被告 劉桂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8,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