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小字第4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告 馮長權 (原名 馮棋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巷○○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