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國揚大地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羅雅倫 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 律師原告與被告 郭麗珠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