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34號原告 江世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國天地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妤111年11月18日所做成之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此乃非就人格權或身分權有所主張,屬財產權之訴訟,然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請如期繳納。
二、請將聲請狀更正為「起訴狀」;稱謂聲請人、相對人更正為「原告」、「被告」;並增列該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為被告法定代理人及其送達住址。
三、附起訴狀繕本乙份。
四、訴之聲明,請再明確(指何時?年、月、日之第○屆○會議○無效.....),即應由法院如何判?(具體;且不要夾雜敘述事實、理由)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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