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05號原告 莊永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水南 間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請提出建物之彩色照片、建物坐落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不是82年間的土地權狀影本!)本件請求權基礎,請再確認(應非自稱「國有地承租法」)。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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