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柏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圖樣之貼紙貳佰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585號被告黃柏瑋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蠟筆小新貼紙200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保字第1889號扣押物品清單),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柏瑋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05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扣案如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保字第1889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圖樣之貼紙200個,經鑑定後確屬侵害商標權人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等情,有販賣仿冒商品鑑定報告書、鑑價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物品目錄、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在卷可憑,堪認上開扣案物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