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饒偉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SWITCH商標保護套壹個、仿冒精靈球PLUS商標保護套壹組,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302號被告饒偉田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保字第1465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仿冒SWITCH商標保護套1個、仿冒精靈球PLUS商標保護套1組(2個),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饒偉田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73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扣案之上開保護套,經鑑定後確屬侵害商標權人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等情,有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採證物照片、鑑定意見書、購買收據、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憑,堪認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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