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31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志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1萬49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0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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