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1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顏友君顏福明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張岱邑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顏福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顏福明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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