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17號原告 郭明坤 被告 許金詮
許金浩 即贏通海運動彩券行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4,100元(即原告訴請遷讓房屋之課稅總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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