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盈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31號原告 陳黛琳 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 律師被告天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南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盈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盈餘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宗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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