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護照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淑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林維春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王鉦雄 (原名 薛正光蘇香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蔡明修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顏原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318號、105年度偵字第6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淑德、林維春、王鉦雄、蘇香、蔡明修、顏原進等人因涉犯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李爭春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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