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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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72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宋政益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宋政益因重傷害等案,有二裁判以上之刑,爰聲請本院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是受刑人所犯數罪縱使符合刑法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亦僅得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至於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僅得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請求聲請裁定,並無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之權。本件聲請人既為受刑人,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其本身並無逕向本院聲請之權,而應請求檢察官聲請之,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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