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59號原告 侯明惠 被告 詹鎮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法官吳孟宇法官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