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11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簡字第112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貳仟零柒拾玖元自民國96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5月13日向原告簽立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約定最終繳款日至少應繳最低應繳金額,否則即停止
立約人可動用之額度,且全部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利息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被告自96年6月28日前未依約還款
故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等情,業據
原告提出契約書、交易紀錄一覽表等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認為真實
。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清償上開欠款、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本院爰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邱柏滄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