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篤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聲請對被告子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5,000元,應繳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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