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李明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傅源、 傅淑鈴傅惠萍陳屏貞段祥鳳古錢水古進忠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提出上列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被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人工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或裁定。
㈡、另提出系爭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與照片、有無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暨其建物登記謄本與照片)、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說明與舉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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