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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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6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芯怡張清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柒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66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張芯怡即張│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35745│清秀│2月25日││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芯怡即張│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07763│清秀│2月25日││算之違約金│││元│││││└──┴───┴─────┴──────┴──────┴───────┘(一)張芯怡即張清秀於民國94年08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0元,約定分0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2月24日止累計1,529,725元正未給付,(其中407,76
3元為本金,1,121,962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二)張芯怡即張清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2月24日止累計127,890元正未給付,其中35,745元為消費款;88,545元為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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