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76號債權人 陳采晴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廖郡苹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郡苹發給支付命令,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惟查債權人執有債務人廖郡苹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95,000元共1紙,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應為無效之本票。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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