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葉耀文 被告 卓敏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羅郁棣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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