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4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有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有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有來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3之「確定判決之判決確定日期」欄均有誤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洪有來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載日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8罪,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61號、99年度訴字第223號、99年度易字第386號及99年度易字第747號判決,以及本院99年度易字第3127號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3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9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及附表編號6至7之罪,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7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各
1份在卷可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品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附表:受刑人洪有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9.18│98.9.18│98.9.18│├──────┼──────────┼──────────┼──────────┤│偵查(自訴)│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機關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8292號│98年度偵字第8292號│98年度偵字第8292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961號│98年度訴字第1961號│98年度訴字第1961號││實├────┼──────────┼──────────┼──────────┤│審│判決日期│98.12.29│98.12.29│98.12.29│├─┼────┼──────────┼──────────┼──────────┤│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1961號│98年度訴字第1961號│98年度訴字第1961號││決├────┼──────────┼──────────┼──────────┤││判決確定│99.1.25(原聲請書附│99.1.25(原聲請書附│99.1.25(原聲請書附│││日期│表誤載為「99.1.5」,│表誤載為「99.1.5」,│表誤載為「99.1.5」,││││應予更正)│應予更正)│應予更正)│├─┴────┼──────────┼──────────┼──────────┤│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1.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1.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1.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638號。│第638號。│第638號。│││2.編號1至3之罪曾經│2.編號1至3之罪曾經│2.編號1至3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年8月。│年8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9.16│98.9.16│98.9.14│├──────┼──────────┼──────────┼──────────┤│偵查(自訴)│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94號│99年度偵字第3401號│99年度偵字第5065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223號│99年度易字第386號│99年度易字第747號││實├────┼──────────┼──────────┼──────────┤│審│判決日期│99.3.22│99.5.26│99.9.14│├─┼────┼──────────┼──────────┼──────────┤│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223號│99年度易字第386號│99年度易字第747號││決├────┼──────────┼──────────┼──────────┤││判決確定│99.4.20│99.6.29│99.10.1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1.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1.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2226號。│第3348號。│第5221號。│││││2.編號6至7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98.09.14│98.8.11││├──────┼──────────┼──────────┼──────────┤│偵查(自訴)│彰化地檢│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5065號│1742、19945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747號│99年度易字第3127號│││實├────┼──────────┼──────────┼──────────┤│審│判決日期│99.09.14│100.5.20││├─┼────┼──────────┼──────────┼──────────┤│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747號│99年度易字第3127號│││決├────┼──────────┼──────────┼──────────┤││判決確定│99.10.12│100.6.2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1.臺中地檢100年度執││││第5221號。│字第7649號(嘉義地││││2.編號6至7之罪曾經│檢100執助45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