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聲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聲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二四號A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以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二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送執行。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九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逾一年十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強制工作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前來,本院審核有關卷證,認其聲請有理由,爰准甲○○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二、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莊俊華法官林勝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吳秋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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