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37號原告 徐國棕 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 律師被告 顏明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何嘉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