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2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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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2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二九0號
聲請人甲○○即安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代理人 鄭旭劭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二0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林鴻達法官郭姿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二0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宏威建設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信義分行│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壹拾叁萬零伍佰元│CT0七八五九一││││司簡文祥││││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