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2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2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二四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均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皆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林鴻達法官郭姿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五七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七0─NX─0一二四五三─五││壹│壹佰柒拾││││││││伍││├─┼───────────────┼──────────────┼────┼───┼────┼───┤│2│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七0─NX─0三四五六四─0││壹│叁佰貳拾││││││││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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