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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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22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王月秀 發支
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7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733元,依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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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