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88號
上 訴 人 詹熙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佳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1,34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
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