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小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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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小字第280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 告 周恩惠 即 周恩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是以,在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之適用時,法院受
理此種移轉管轄之聲請,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以原就
被」原則定管轄法院。
二、經查,被告在原告起訴前已於110年2月18日將其戶籍遷移至
高雄市○○區○○里○鄰○○街○○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足認其實際住所已有遷移。從而,本件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蔡進吉